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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作者: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3-11-27 15:23:31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工作,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实施建议》(厦府办〔2017〕230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厦审改办〔2017〕57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审〔2018〕3号)文件要求,我局逐步优化优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办理流程,完善服务指南和审查标准(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转变办理方式。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外运)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二、精简申报材料。不再收取消纳场安全管理专项方案,改为申请人承诺对审批通过的消纳场,由市废土站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管理的专家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防止出现安全方面的事故。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671号令)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令第10号修订)

  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实施工程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拥有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投标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所需建筑废土数量、种类,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情况做调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在当日内告知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自行解决。

  非处置场地的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需要填埋建筑废土的,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提出申报。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处置单位、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外运-审批改备案)

  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需处置建筑废土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登录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来备案。

  1.第3项材料,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手续凭证,尚且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土地收储文件。

  2.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且负责施工项目建筑废土运输的,可由实施工程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替代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

  3.当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本项目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场内转运,无需外运,外运量为零时,无需提交第4项材料。场内转运无需用到运输车辆的,第5项材料无需提交。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外运-审批改备案)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并上传申报系统。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的资源化利用企业在正式投产前,或者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消纳建筑垃圾的非工程类消纳场,消纳处置单位应登录申报系统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场):

  3.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手续(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权属证明(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消纳场测绘图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场区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5.消纳场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场区平面布置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测绘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章);

  1.第1项材料,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消纳场名称为所在地区+所在地镇(街道)+地名+申请单位简称+石窟(洼地、废弃水塘)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的,消纳场名称为:申请企业名+消纳场。所有申请材料中,消纳场的名称须一致。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手续提交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凭证表原件,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2)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的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的,其消纳场的用地手续应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①依法取得的工业二、三类建设用地手续(租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镇企业用地,应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明确意见并盖公章确认;③租赁政府收储用地的,提供申请单位与土地收储单位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提供消纳场测绘图,应注明面积、标高和可消纳建筑垃圾数量。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的,提供场区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建筑垃圾堆放、处置场所及其四至坐标。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场)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并上传申报系统。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场)需要注销的,由申请单位向厦门市建设局申请注销或由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发文注销。

  (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工程消纳场-审批改备案)

  1.第3项材料,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手续凭证,尚且还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土地收储文件。

  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工程消纳-审批改备案)的相关信息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完善与变更信息相关的申报材料,并上传申报系统。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核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招标投标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6〕12号)规定实施招标核准,该事项未进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属于非依申请事项,每五年招标一次,2017年2月实施第一次招标。申请材料由招标人厦门市建设局2016年12月20日公布的《厦门市建筑废土运输核准公开对外招标文件》规定,该事项下一次办理的方式由厦门市建设局制定。

  申请人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部门服务-厦门市建设局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五)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方式,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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