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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协同处置垃圾焚烧稳居C位!首个相关国家标准将落地

作者: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4-03-10 01:55:25

  】2月7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技术方面的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管理与运行监督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碳排放管理与核算要求及环境保护要求。适用于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垃圾处理园区。另外,具有生活垃圾处理功能的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亦可参照执行。

  标准指出,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是“具有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公用设施和统一的管理体系,对未分类的生活垃圾和分类后的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和资源利用的场所”,简称园区。园区具有协同处置、协同共享、协同消纳能力,即:

  1.相似属性的垃圾可协同处置,如生活垃圾焚烧厂可协同处置粪便和园林绿化垃圾;

  2.功能相同的设施可协同共享,如渗沥液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的协同共享;

  3.固废残渣可协同消纳,如厨余垃圾、粪便预处理产生的残渣及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可由垃圾焚烧厂消纳。

  在选址、建设规模等方面,标准指出,园区选址应优先依托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等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所在用地。园区建设规模应与服务范围的垃圾量相适应,对于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小于300吨的小城市或城镇,宜区域统筹与邻近城市共建共享园区。

  另外,标准还提出,厨余垃圾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工程等项目均应充分的发挥其协同处置功能。例如,用厨余垃圾厌氧消化设施协同处置粪便、污泥等;用厨余垃圾好氧堆肥设施协同处置粪便、园林绿化垃圾、厨余垃圾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污泥等;用装修垃圾资源化设施协同利用大件垃圾和可回收物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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