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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作者: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24-02-11 03:03:08

  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该《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态废料,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全市应建立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该《办法》明确要求,应当依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重型载货车辆右转弯时提前减速、停车观察后通行。同时,《办法》强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突出了建筑垃圾运输的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态废料、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市容环卫责任人未保持建筑垃圾收集点干净、整洁,未及时组织清运的,由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于9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态废料、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市容环卫责任人未保持建筑垃圾收集点干净、整洁,未及时组织清运的,由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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