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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现状及对策分析

来源:建筑垃圾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25 15:58:07 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政策环境,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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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的政策环境,并提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后城市垃圾处理水准不断提高。2004年全国年清运城市垃圾1.55亿吨,共有垃圾处理厂(场)559座,垃圾解决能力达23.9万吨/日,垃圾处理率为51.5%。2005年垃圾解决能力达到25.7万吨/日,集中处理量为8108万吨,集中处理率为51.97%(见下表及图)。在1980-2005年期间,城市垃圾清运量年平均增长率为6.8%,城市生活垃圾量的增长与城市人口增长基本同步。

  从上表及图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明显的,特别是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开始慢慢地得到应用。例如,在近几年建设的许多垃圾填埋场中,为提高填埋场的防渗水平,使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防渗材料;为提高填埋作业效率,一些大型的垃圾填埋场采用了填埋压实机;一些城市如杭州、广州、深圳等地的垃圾填埋场开始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利用;1998年10月,我国第一个填埋气体发电厂在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建成发电;1999年6月广州大田山利用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的一台机组投入运行。这些项目的实施,为我国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的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

  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同市场脱节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城市垃圾管理体制,仍严重制约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2)政府投入不足,缺乏资产金额来源,处理率低,处理效果差;垃圾收运机械及辅助生产设备陈旧,机械化作业水平低,设备不足;工人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高,生产效率低;

  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和政策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及市场经济的需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企不分”是现行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政府机构既要负责管理,又要负责服务, 结果既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 又不能很好地进行服务。

  (2)多头管理, 各自为政, 职责不清。各个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因而形成了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局面。

  (3)在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 政府是城市管理的唯一责任者, 资产金额的投入及管理都是由政府包办。垃圾的清运、处置主要靠政府的大量补贴与行政命令, 垃圾处理者无经济利益驱动, 无法激励国内外企业热情参加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4)环卫部门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 环卫队、垃圾处理厂实行的是事业化体制。这种状态使一些单位在改善工作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和降低处理费用等核心问题上缺乏动力。

  (5)鉴于人员、技术、资金、自然条件等因素的限制, 很多中、小城市没有能力独自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置设施来解决城市垃圾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总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产业化初期的经验,研究当前产业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产业化政策,加快发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已刻不容缓。当前主要应解决的有:一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和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二是建立环境服务业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的监管;三是完善环境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环境服务市场;四是制定、完善和落实鼓励环境服务业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保障投资和运营主体的权益;五是尊重和保障公众在环境服务中的地位、权益和义务,合理发挥公众在服务业发展中的监督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制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达到的规定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任权利、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的权利责任、对失职行为的处罚等,规范垃圾处理企业和监督部门的行为。

  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剥离于政府部门,由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变为企业管理体制,并应采取入股、兼并、合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垃圾处理公司,使垃圾处理产业化。应逐步建立城市垃圾经营许可证制度,鼓励各类公司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由具有垃圾经营资格的单位负责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形成市场竞争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政策,利用合理的经济手段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现在的资金大多数来源于城市的维护建设和税收收入,而政府分配给垃圾处理方面的资金数量有限,缺口很大。只有多渠道筹集资金,才能加快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向居民征收一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处理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它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可补充垃圾清运、处理处置费用的短缺,并可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对进入填埋场的垃圾征收一定的费用,是对垃圾采用填埋解决方法的一种限制,可以客观地实行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鼓励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少浪费。

  应制定包装产品生产者责任管理政策,提出产品生产者要有保证一定包装材料回收率的义务及相关违法处罚条例,相应的也要对包装产品生产者征收一定的包装垃圾处理费。

  对从事垃圾处理的投资和产业活动减免税项,以增强垃圾处理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对投资经营垃圾处理达到一定规模、运行良好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对从事垃圾处理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给予贷款方面的优惠;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垃圾处理和经营;允许合乎条件的城市垃圾处理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1] 杨鲁豫. 采取综合措施,治理城市生活垃圾[D].21世纪中国.城市垃圾问题对 策研讨会论文集,2001.11 :5-9.

  [2] 胡涛,孙炳彦,谢红,罗高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市场化的体制改革[J].环境 科学动态,1999,4.

  [3] 祝建中,陈烈强.城市垃圾处理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N].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2.

  [4] 刘敬龙.构建合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管理体系[N].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 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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