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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底成都这些区(市)县至少建成1座大型临时性建筑垃圾消纳场

作者: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24-03-23 16:28:15

  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近日,成都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实施建议》。该意见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该意见,今年底,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至少建成1座大型临时性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并纳入名录管理,成都全市消纳能力达2500万立方米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解决能力达700万吨/年。2023年底,成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80%以上。

  该意见明确,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弃物的建筑垃圾。

  在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环节,该意见指出,成都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整建筑垃圾排放(产生)申报制度。工程发包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工程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建设(施工)单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实施工程的方案确定后,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建筑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开工之日起二十日前,编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和处置方案,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等。

  同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定要具有合法运营资格,并在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注册。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与《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按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该意见明确,当前成都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要实现总量控制,原则上现有燃油(气)车数量只减不增,新增新能源车优先纳入名录备案管理不受总量控制;对新能源车辆占比高和驾驶人员信息记录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优先纳入备案;鼓励引导新能源车辆错峰运输,增大运输频次,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使用OBD(车载自动诊断)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现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2023年12月前完成机械式全密闭运输改造。

  在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方面,该意见首先明确,工程渣土以工程回填、绿化用土、洼地填充、堆坡造景等综合利用解决方法为主;拆除垃圾以进入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为主,鼓励现场处置;工程垃圾(施工垃圾)鼓励采取以现场处置为主,进入固定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置相结合的方式;装修垃圾进入具备装修垃圾处置工艺的固定或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处置;施工产生的工程泥浆应集中收集,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外运处置,符合回填标准的用于土方回填。

  其中资源化利用设施是指对建筑垃圾实施资源化处理,生产各类再生产品的场所,主要处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2021年底,成都将建成双流区(40万吨/年)、温江区(3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设施,同时快速推进龙泉驿区150万吨/年资源化示范项目建设。到2023年,成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将达850万吨/年以上。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是指利用现有地块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主要消纳工程渣土和经脱水或干化达标后的工程泥浆。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原则上各建设1个消纳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其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各建设1座常态消纳量不低于15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以承担各区(市)县主城区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

  同时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建设至少1座具备1年消纳能力的临时性建筑垃圾消纳场(弃土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要与相关区(市)县建立建筑垃圾结对协同处置工作机制。除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外,其他区(市)县原则上不可以跨区域排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支付建筑垃圾处置费。

  另外,成都将开发建成“成都市建设工地渣土自平衡超市”,为建设项目就近消纳渣土提供供需平台,最大限度在全市各类建筑工地间实现建筑垃圾流动和对冲消化利用,充分的利用好工地间挖填、工地内内转平衡功能,实现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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