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作者:爱游戏手游官网     更新时间:2024-05-01 14:47:19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防止出现城区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宁晋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字[2022]10号)等法律和法规及政策规定,请大家积极努力配合做好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一、城区内的建筑垃圾,是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从事道路、绿化、水利等工程项目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在城区内道路两侧及城乡结合部周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居民、沿街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三、产生、处置、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选用正规的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依规定核准许可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严禁沿途抛洒污染城市道路。

  四、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人人参与,美好环境人人受益。请广大居民、各实施工程单位、居住小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活环境,携手共建“美丽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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