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布告发布之日起,一切修建废物有必要及时清运,实施密闭运送,沿途不得丢掉、抛撒,车轮不得带泥行进污染路途。
(二)禁止将日子废物、危险废物混入修建废物,禁止私行建立搁置场收纳修建废物等行为。
(三)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积修建废物的,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市修建废物办理规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镇依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清洁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则,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